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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并举化纷争 调解有度促和谐——市中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一起矛盾激化案件
   发布时间:2012-03-12 08:00:00 打印 字号: | |

年初,市中院审监庭成功调解的一宗矛盾激化案件,引起了海南省电视台及海口晚报的高度关注,并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承办法官何苏芹副庭长结案后在接受上述媒体采访时,以案例说明了调解结案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工作无门,索钱遭拒。2010年4月,北京人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海口人徐某,闻听对方具有一定的社会人脉,刘某便委托徐某给其女儿安排到北京某民航地勤工作,并于当年4月28日,向徐某的工行账号汇入4万元作为好处费。不久后便传回消息称已将刘某的女儿安排到首都民航上班,要求其去面试。但当刘某带着女儿去报名时,却被告知该处根本没有其女儿的名字。刘某和女儿十分气愤,认为徐某没有能力帮忙找工作,而且在接下来无法拨通徐某电话的情况下,以上当受骗为由在北京某公安局报了警。后警方出面找到了徐某,经协调,徐某同意退还部分款项。但此后,徐某再次失去了联系,迟迟未能将4万元返还给刘某,刘某遂起诉至徐某居住地龙华区法院,要求徐某返还4万元的不当得利。
各执一词,证据不足。一审庭审中,双方意见分歧很大,辩论十分激烈。徐某称,4万元是欠债还款,不存在好处费一事。他经人介绍认识刘某不假,但是在2009年底,当时刘某称遇到经济困难,希望借钱周转,并答应半年内还钱。他将钱借给刘某后,对方于2010年4月28日汇款还钱,这笔钱与什么好处费没有任何关联。因双方各执一词,均无足够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以刘某证据不足,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但刘某并不甘心,她委托北京的律师多方取证,并调取了当时的报案笔录,作为新证据,向本院申请再审。虽然刘某提交了新的证据,但对方认为,这并非再审的新证据,刘某未在一审提交上述证据,应该视为其已放弃了举证的权利,故刘某提交上述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徐某仍坚持认为4万元是刘某归还其欠款,因为徐某在收到刘某汇款之前已经接受刘某委托为其女儿找工作,并垫付了许多费用,汇款是为清还这些费用,但徐某也拿不出证据加以证明。
法官调解,当庭退款。此时双方的矛盾已进一步激化,尽管本案标的不大,但双方情绪严重对立。刘某称其肯定不接受调解,对方一定要把钱全部退回来。徐某称其宁愿把钱扔掉,也不会给刘某,双方都是在赌一口气。为化解双方矛盾,圆满解决纠纷,承办法官何苏芹决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何苏芹认识到本案如维持原判,则刘某的利益肯定受损;直接改判,则徐某因帮人找工作产生的合理费用又得不到支持,对徐某也不公平,而且又将引起上访。调解则能弥补判决的缺陷,让双方当事人都能满意,消除纷争。为此何苏芹主动找双方当事人谈心,让双方的气都先发泄出来,等双方倾诉完毕,心情平静之后,就对刘某动之以情:徐某确实帮忙去找工作了,尽管没有达到理想的结果,但来回的差旅费总会产生的,由徐某来垫付于情不符,有失公平;对徐某则晓之以理:毕竟找工作未果,退回部分款项也是应该的,何况产生的费用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就这样,经过一次又一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刘某和徐某最终同意和解,徐某同意退还部分款项。在何苏芹的努力化解下,双方在退款数额上的差距渐渐缩小,从3.5万、3万,到最后双方都能接受的数额确定为2.8万元。2月28日上午,在何苏芹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签收了调解书,徐某当庭把2.8万元交到了刘某委托代理人手上,双方握手言和,本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审监庭一向重视诉讼调解工作,今年还将提高调解率、实现案结事了作为工作要点。今后,审监庭将认真落实吴剑平院长在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上关于“抓案件调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讲话精神,狠抓案件调解,努力提高民事再审案件的调撤率,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审监庭 范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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