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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哪些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3-09-05 16:32:00 打印 字号: | |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八)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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