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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能否互相转换?
   发布时间:2013-09-05 16:38:00 打印 字号: | |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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