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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30 14:23:41 打印 字号: | |
法〔2012〕1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2012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发布的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452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42452(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62.65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62.65 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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