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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10-29 14:17:00 打印 字号: | |
海中法发〔2014〕60号


关于印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
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海口市委政法委员会、海口市财政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海南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相关责任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海口市委政法委员会、海口市财政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海南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导致生活困难、迫切需要救助的当事人,采取救助金的形式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第二条 本院成立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立案庭,负责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日常事务。
第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证人、鉴定人因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本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第五条 国家司法救助金为一次性救助资金,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其他机关已救助的,不再救助。救助金额的确定,以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案件管辖地所在市县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全省的,按当地标准确定),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第六条 确定救助金额时,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
第七条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司法救助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申请救助的理由;如书写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办案人员制作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
(二)生效裁判文书;
(三)身份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生活确实困难的材料;
(五)同意息诉罢访的承诺书或相关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系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提供其与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案件承办法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合议庭评议,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承办法官制作司法救助申请报告并填写《海南省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汇总报至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小组办公室。
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讨论,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案件重大、需突破救助限额的,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经审批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由申请人、承办法官、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财务科共同办理救助资金发放手续。
第十条 办理救助资金发放手续时,申请人应提供本人有效银行卡或存折的账号和开户行名称。特殊情况下,领款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应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领款人与申请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和领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发放救助资金,由承办法官、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小组经办人和申请人共同填写《海南省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表》,由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小组经办人备齐相关救助材料统一送交办公室财务科办理放款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承办法官应及时告知审批意见,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二条 司法救助资金专门立账,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给予当事人救助后执行到位的,从执行到的款项中扣留申请人已领取的救助款项,继续用于国家司法救助。
第十四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应当公正透明,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小组应对救助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做好救助金发放统计和报送工作。对批准同意给予救助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法院和同级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备案,并抄报相关政法单位和部门。救助对象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还应一并抄报同级信访联席办。
第十六条 对已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件,按年度依序编号,建立台账,并由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小组经办人将司法救助研究讨论过程的会议记录、讨论记录、审批文件、资金发放表及被救助人申请材料等完整立卷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司法救助金的,人民法院应撤销救助决定并依法追回已发放的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未尽事项,依照《海南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办理。

附件:1、《海南省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
2、《海南省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表》
3、《海南省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28日



附件1
海南省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
审批单位(盖章):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申请人姓名 电话
授权代理人姓名 电话
案情简述
申请救助
理由、金额
签字(指模)
年 月 日
办案人员
审核意见
签字(至少二人)
年 月 日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小组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判委员会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审判委员会意见”一栏限重大、需要突破救助限额的司法救助。
2、本表一式三联,经审批后,一联送审批单位委派会计核算站作为财务入账凭证,一联留审批单位财务部门备查,一联存入案卷。
附件2

海南省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受救助对象姓名 电话
有效证件 编号
授权代理人姓名 电话
经审批的救助
金额(元)


年 月 日
救助金发放
经办人
签字(至少二人)
年 月 日
受救助对象
签收


签字(指模)
年 月 日
备 注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联,经审批后,一联送审批单位委派会计核算站作为财务入账凭证,一联留审批单位财务部门备查,一联存入案卷。
附件3

海南省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办案机关 救助时间 救助对象 救助金额
(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
填表人: 电话:

填报说明: 1、政法各单位对批准同意给予救助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国家司法
救助领导小组备案,并抄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市、县政法各单位须报上级机关备案。
3、市、县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每个月对救助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并于月
底前报上级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
责任编辑:海口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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