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海口中院召开执行工作法官会议,讨论案情
4月8日上午,海口中院执行局召开执行工作“法官会议”。海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海口中院首次召开 “法官会议”,对一件执行复议案件进行了研讨,该会议由执行局全体法官参加。新华社、法制日报、海南省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对此进行报道。
设立“法官会议”制度是海南司法改革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举措之一。“法官会议”由法学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就重大疑难复杂或存在很大分歧的案件展开分析和讨论。“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虽然仅为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提供参考,但通过资深法官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讨论,可以帮助主审法官、合议庭理清办案思路,找准裁判的切入点,也有利于统一案件审理尺度,维护司法公信力。
此次“法官会议”探讨的是一件从审判到执行已历时12年之久的执行复议案件。该案双方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均多次向法院、检察院、人大等部门提交书面信访材料,对案件处理情况反映强烈。主审法官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按照海南省高院下发的《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分管院领导、部门领导提出召开“法官会议”申请。海口中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黄胜春收悉后决定将该案提交执行工作“法官会议”。
“法官会议”在该案主审法官张磊的主持下有序进行:第一,主审法官介绍案件事实;第二,合议庭其他成员分别发表案件的处理意见;第三,主审法官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合议庭意见进行了归纳;第四,“法官会议”组成人员依次发表具体明确的意见。“法官会议”讨论结束后,黄胜春副院长充分肯定了此次会议取得的咨询效果,并强调:一是要严格控制提交“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数量,召开“法官会议”的范围、程序必须符合海南省高院下发的《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二是提交“法官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需明确,“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应围绕该问题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三是“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发表的意见仅供参考,由主审法官、合议庭决定采纳与否,且特别强调了司法责任制,经“法官会议”讨论后的案件审判责任仍由主审法官、合议庭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