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中院环保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审结后,上诉人谢某特地送来感谢信及一面锦旗,锦旗上写有:“弘扬社会正气,传递正能量”,感谢海口中院公正高效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弘扬社会正气。
2014年11月9日17时许,谢某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运载公司同事吴某去附近的公交车站搭车。途中下雨,吴某侧身乘坐并双手举着纸壳箱遮雨,当行驶至海口市秀英区兴业路浩业纤维有限公司路段时,吴某从电动车上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家属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谢某及其父亲谢某某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44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谢某未能注意保护乘车人的安全,没有提供安全头盔、没有尽到一定的提醒义务,本身存在一定过错,确定由谢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向受害人家属赔偿26万余元。谢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吴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事发时侧身乘坐电动自行车且双手举着纸箱板遮雨,其应清楚侧身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且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双手举着纸箱板遮雨,更增加其乘车的风险,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谢某好意搭载工友,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但其应清楚侧身乘车的危险性,其未能提醒乘车人采取安全姿势乘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责任大小,二审认定受害人吴某应承担事故90%的责任,谢某应承担10%的责任,改判谢某向受害人家属赔偿5万余元。
当事人谢某送来感谢信及锦旗,称海口中院法官公正、高效的裁判使其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弘扬了社会正气,引领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2014年11月9日17时许,谢某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运载公司同事吴某去附近的公交车站搭车。途中下雨,吴某侧身乘坐并双手举着纸壳箱遮雨,当行驶至海口市秀英区兴业路浩业纤维有限公司路段时,吴某从电动车上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家属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谢某及其父亲谢某某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44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谢某未能注意保护乘车人的安全,没有提供安全头盔、没有尽到一定的提醒义务,本身存在一定过错,确定由谢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向受害人家属赔偿26万余元。谢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吴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事发时侧身乘坐电动自行车且双手举着纸箱板遮雨,其应清楚侧身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且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双手举着纸箱板遮雨,更增加其乘车的风险,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谢某好意搭载工友,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但其应清楚侧身乘车的危险性,其未能提醒乘车人采取安全姿势乘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责任大小,二审认定受害人吴某应承担事故90%的责任,谢某应承担10%的责任,改判谢某向受害人家属赔偿5万余元。
当事人谢某送来感谢信及锦旗,称海口中院法官公正、高效的裁判使其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弘扬了社会正气,引领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