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口中院陆续出台了《民商事案件扁平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刑事案件扁平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决定从2017年开始对民商事、刑事案件实行扁平化管理,即对民事审判庭法官、刑事审判庭法官不再以庭室和案件类型分案,而是按照构建大民事、大刑事工作格局的要求实行均衡分案、流水分案。这是海口中院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资源,提升司法整体效能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海口中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增长。2016年,海口中院受理各类案件10366件,同比增加1427件,审结9989件,同比增加1357件。办案法官因辞职、退休等原因,从2015年首批进入额的88人减少到82人,“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同时,还存在各审判庭收案不均衡、各法官收案不均衡等忙闲不均的情况,影响了整体结案效率。面对这些问题,海口中院主动作为,勇于创新,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了《民商事案件扁平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刑事案件扁平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上述《办法》,海口中院对四个民商事审判庭构建大民事格局,将全部民商事案件按照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系列案件的标准分为三类,然后对每类案件实行统一、均衡分案。案件分配以流水分案为原则,以存案补平、合理调控为补充。流水分案是指对法官进行滚动分案。存案补平是指在每两个月结案日的次日,以民商事审判庭个人平均收案数为基数,对存案低于基数的法官,用新收案件补平。合理调控是指对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采用二次分案的办法,由分管院领导指定承办法官。同时,实行在立案阶段对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制度,对可以诉前调解或撤诉的案件,由立案庭直接办理。对两个刑事审判部门的全部刑事案件,也按照类似民商事案件的办法分案。
《办法》规定,各民商事审判庭仍以原分类审判业务开展上下级法院对口协调、工作调研以及对下业务指导;各刑事审判庭分别负责对上级法院对口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刑二庭负责各区法院的业务指导、协调工作。《办法》还规定,在合议庭对案件评议后,需报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的,交由案件原分类审判庭的庭长审核,以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办法》还明确,各庭庭长对该庭所属人员仍负有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双重责任,同时对其他部门办理其分管类型案件的法官负有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责任。另外,为配合该《办法》的实施,海口中院已经对上述六个审判庭的人员配备进行统筹调整,实现各庭员额法官数及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比均基本相当。
目前,海口中院的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扁平化管理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
近年来,海口中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增长。2016年,海口中院受理各类案件10366件,同比增加1427件,审结9989件,同比增加1357件。办案法官因辞职、退休等原因,从2015年首批进入额的88人减少到82人,“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同时,还存在各审判庭收案不均衡、各法官收案不均衡等忙闲不均的情况,影响了整体结案效率。面对这些问题,海口中院主动作为,勇于创新,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了《民商事案件扁平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刑事案件扁平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上述《办法》,海口中院对四个民商事审判庭构建大民事格局,将全部民商事案件按照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系列案件的标准分为三类,然后对每类案件实行统一、均衡分案。案件分配以流水分案为原则,以存案补平、合理调控为补充。流水分案是指对法官进行滚动分案。存案补平是指在每两个月结案日的次日,以民商事审判庭个人平均收案数为基数,对存案低于基数的法官,用新收案件补平。合理调控是指对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采用二次分案的办法,由分管院领导指定承办法官。同时,实行在立案阶段对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制度,对可以诉前调解或撤诉的案件,由立案庭直接办理。对两个刑事审判部门的全部刑事案件,也按照类似民商事案件的办法分案。
《办法》规定,各民商事审判庭仍以原分类审判业务开展上下级法院对口协调、工作调研以及对下业务指导;各刑事审判庭分别负责对上级法院对口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刑二庭负责各区法院的业务指导、协调工作。《办法》还规定,在合议庭对案件评议后,需报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的,交由案件原分类审判庭的庭长审核,以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办法》还明确,各庭庭长对该庭所属人员仍负有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双重责任,同时对其他部门办理其分管类型案件的法官负有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责任。另外,为配合该《办法》的实施,海口中院已经对上述六个审判庭的人员配备进行统筹调整,实现各庭员额法官数及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比均基本相当。
目前,海口中院的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扁平化管理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