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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与美兰法院联合开展禁毒宣传进校园活动
   发布时间:2017-04-05 16:16:00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三年禁毒大会战工作部署,4月1日上午,海口中院和美兰区法院联合在海口桂林洋高校区开展了以“让青春拒绝毒品”为主题的法制禁毒宣传进校园活动。对朱光磊等13起贩卖运输毒品案18人一审公开宣判,其中6名毒贩一审被判处死刑。现场近2300名师生代表及媒体代表旁听了宣判和接受禁毒教育。
  

  指使女友长途客车带毒

  男子获死刑女子被判无期

  2016年3月6日下午,现年33岁的朱光磊指使现年21岁的女友吕洁明和“玲姐”(身份不详)将毒品绑在腰部通过广州汽车总站安检进入候车厅,随后“玲姐”离开。当晚21时许,朱光磊、吕洁明携带毒品乘坐广州至儋州的长途汽车,朱光磊在途中藏匿毒品时被同车乘客陈某某发现。次日上午11时左右,长途汽车到达海口市汽车西站,吕洁明在下车前将其装有1包毒品的紫色手提包交给朱光磊。

  陈某某下车后即到西站警务室报警。民警将刚下车的朱光磊抓获,并从其携带的塑料袋和紫色手提包中查获冰毒1904.2克;K粉1367.8克;四氢大麻酚48.9克。民警在警务室对朱光磊审查时发现还有另一名同伙,后在陈某某的协助下将滞留在停车场吸烟区的吕洁明抓获。

  海口中院认为,朱光磊、吕洁明共同非法运输毒品冰毒1904.2克、K粉1367.8克、四氢大麻酚48.9克,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决朱光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吕洁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团伙利用货车藏毒运毒

  2人被判死刑1人死缓

  2015年3月至4月,现年43岁男子林善居多次从广东购买大量海洛因和冰毒等毒品,将毒品藏匿在货车上后,指使男子郑礼利驾驶货车多次从广东省途经海口市秀英港口运输至琼海市境内,后由林善居与琼海一男子李志平进行6次毒品交易,将大量毒品贩卖给李志平,李志平再贩卖给他人,牟取暴利。

  同年4月25日,林善居和李志平再次商定毒品交易事宜。次日,林善居伙同郑礼利从广东省携带大量毒品到琼海市贩卖给李志平,郑礼利按照林善居安排,驾驶货车将毒品运至琼海市,林善居另外驾驶轿车接应,二人到达琼海市后,郑礼利将货车停好,后由林善居驾车离开该酒店前往货车提取毒品,并和李志平进一步商定毒品交易地点。当日15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将独自在货车边上提取毒品的林善居当场抓获,从该货车里缴获海洛因4961克;冰毒17077.8克。随后,公安人员在酒店客房将郑礼利抓获。同日,公安民警在李志平住处查扣到毒资14万元及其他物品,在住房外墙的水缸内缴获海洛因252.4克;咖啡因163.8克。同年7月16日,李志平被抓获。

  海口中院认为,林善居非法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4961克、冰毒17077.8克;李志平贩卖毒品海洛因5213.4克、冰毒现场查获17077.8克、咖啡因163.8克;郑礼利运输毒品海洛因4961克、冰毒17077.8克。一审判决林善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志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礼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贩卖运输海洛因

  2人被判死刑1人被判死缓

  2015年12月,现年52岁女子邵相波联系毒品上家后,乘车到云南省昆明市火车站附近拿到4块海洛因,随身携带回广东省茂名市藏放在家中。12月的一天,邵相波与男子陈日生携带该4块海洛因从茂名来到海口,委托男子陈休予以贩卖。陈休分3次将该4块海洛因贩卖给罗道策(另案处理),陈休从中赚取差价。

  2016年1月25日,邵相波、陈日生共谋再次找毒品上家购买海洛因进行贩卖。当天陈日生租用一出租车和邵相波一同前往四川省成都市,邵相波从毒品上家处购得8块海洛因。邵相波将该8块海洛因分别藏放在黑色外套和黑色皮包中,随后和陈日生返回茂名市。

  同年1月27日中午11时,公安民警在广东省茂湛高速公路茂名收费站从出租车上抓获邵相波、陈日生,当场查获8块海洛因,共净重2791.7克。

  海口中院认为,邵相波、陈日生贩卖、运输海洛因4187.55克,被告人陈休贩卖海洛因1395.85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均应依法予以严惩。邵相波与陈日生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一审判决邵相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日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休限制减刑。

  将藏毒行李箱运至海口

  1人被判死刑

  2016年3月16日,唐永福与“阿发”在电话中商定购毒事宜。当天,“阿发”指使现年53岁的广东男子胡增创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汽车站附近,接收一个装有10包冰毒的行李箱,并将该行李箱运送至海口。胡增创拿到毒品后乘坐长途大巴车于次日到达海口,并于当天14时许按“阿发”指示,将该蓝色行李箱送至唐永福(同案犯),唐永福当场给胡增创1万元。

  随后,唐永福驾车将毒品带回租住处,分装出一部分用于贩卖,随即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唐永福身上查获冰毒496.5克,从其租住处查获冰毒9486.7克以及蓝色行李箱等贩毒工具。在唐永福的另一住处查获含有冰毒、K粉、咖啡因的混合毒品5.7503克。同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秀英港将胡增创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1万元。

  海口中院认为,胡增创受雇佣非法运输冰毒9983.2克,数量大,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胡增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海口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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