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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责任担当意识 发挥院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海口中院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常态化
   发布时间:2017-04-12 17:01:52 打印 字号: | |
  2015年3月以来,海口中院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院庭长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有效促进了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一是院庭长回归办案一线,实现办案常态化。根据《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院庭长办案应当成为“硬约束”,海口中院对此提出了“四个不低于”要求,即副院长年办案数不低于上年度人均办案数20%,审委会专委办案数不低于上年度人均办案数40%,庭长办案数不低于所在部门人均办案数的50%,副庭长办案数不低于所在部门人均办案数。2016年,海口两级法院院庭长办案31073件,占收案总数的53.83%;中院院庭长办案3960件,占收案总数的38.20%,较好地完成了结案目标任务。
  二是加强调研,完善院庭长常态化办案相关制度。为了避免院庭长办案流于形式,切实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陈文平院长到任后,多次对市区两级法院调研,听取审判人员对院庭长办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了《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工作规程》等制度,明确了具体案件类型,为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出了刚性规定。
  三是以再审重审一审案件为办案重点,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考虑到再审、重审、一审案件的复杂性,海口中院在《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工作规程》中,明确“再审案件全部办、重审案件部分办、一审案件重点办”为原则。具体来说,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一律由审委会委员(副院长、专委和庭长)办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的案件原则上由相关业务部门的庭长办理;刑一庭、刑二庭庭长每年主办刑事一审案件10件以上,不再主办二审案件;各民商事审判庭庭长每年应当承办本庭分类审理的一审案件10-15件。今年1-3月份,海口中院共受理再审案件6件,全部由审委会委员办理。
  四是强化院庭长担当意识,妥善审理重大敏感案件。除了上述三类重点案件外,海口中院对上级领导机关正式行文监督的案件以及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向本院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的案件,明确由相关业务部门的分管院领导或者庭长办理。另外,院长、分管院领导认为主审法官所办案件,属于本院《关于规范院、庭(局)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规定(试行)》第10条“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上级法院及党委、人大督办的;当事人信访投诉或媒体炒作,院领导关注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以及附件《建议报备案件类型》规定需要报备而不报备的,院长、分管院领导可以直接指定相关业务部门的庭长办理。
  五是强化院庭长参审案件机制,发挥院庭长“传帮带”作用。在落实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的同时,海口中院注重发挥院庭长作为业务专家和资深法官的示范作用,安排院庭长轮流与不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通过参审案件发现承办法官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法官更好地掌握庭审技能,提高审判水平。
责任编辑:海口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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