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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传达贯彻省高院党组会议精神 研究部署房地产案件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7-05-08 11:29:46 打印 字号: | |
4月20日,海口中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传达学习4月18日省高院党组会议精神,要求严格按照省委刘赐贵书记批示精神,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天津法院首判“炒房”购房合同无效案例,妥善处理相关房地产纠纷案件,为海南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会议就今后审理涉房地产纠纷案件提出五点工作措施: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刘赐贵书记批示精神和省高院党组会议精神。紧紧把握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结合海南“两个暂停”政策和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政策的深入实施,认真落实省高院日前印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2016)纪要》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意见精神,特别是其中关于涉“限购令”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意见。
二是妥善审理好相关房地产案件。加强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指导工作,切实做到裁判尺度统一。区分刚性、改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通过司法裁判提升相关政策的调控效果。严格准确适用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让司法裁判成为当事人违反诚信、谋取不当利益的途径和手段。妥善、审慎处理群体性房地产纠纷案件,以公正、高效的案件审判和调解,着力维护海南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和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是依法打击规避房产政策的行为。准确甄别案件情况,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对于规避政策的行为,准确认定真实交易关系,依法做出裁判。
四是加强对房地产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跟踪研判工作。密切关注房地产纠纷案件数量变化和主要纠纷类型,及时研究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完善司法应对预案,保障海南房地产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
五是强化与相关行政单位的沟通联系。加强与住建、房产、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发现案件审理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修补政策漏洞。
责任编辑:海口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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