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随着对李某某、汤某某和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宣判和送达,由海口中院院庭长办理的再审案件又审结了两宗。该两案的审结,再次以院庭长的实际行动为全市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了表率,对年轻法官起到了很好的“传帮带”作用。
李某某、汤某某和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两案系经过原审、申请再审、发回重审后,某公司不服再审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的再审二审案件。该两案立案后,根据海口中院《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安排三名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中审监庭庭长王再燕主审并担任审判长,民一庭庭长李家林、民二庭庭长王曼莉为合议庭成员。
该两案件,某公司为拓展业务分别通过与李某某和汤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成为海口某贸易公司的股东,后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某公司以李某某亏空公司上百万元资金为由,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而引发讼争。经本次审理后,最终认定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分别判令某公司应向李某某、汤某某支付22万元和8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有效解决了纠纷。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海口中院还组织部分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对庭审活动进行了旁听学习,做到“以庭寓教”、“以案带学”,取得良好效果。
李某某、汤某某和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两案系经过原审、申请再审、发回重审后,某公司不服再审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的再审二审案件。该两案立案后,根据海口中院《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安排三名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中审监庭庭长王再燕主审并担任审判长,民一庭庭长李家林、民二庭庭长王曼莉为合议庭成员。
该两案件,某公司为拓展业务分别通过与李某某和汤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成为海口某贸易公司的股东,后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某公司以李某某亏空公司上百万元资金为由,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而引发讼争。经本次审理后,最终认定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分别判令某公司应向李某某、汤某某支付22万元和8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有效解决了纠纷。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海口中院还组织部分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对庭审活动进行了旁听学习,做到“以庭寓教”、“以案带学”,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