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彰显司法权威,树立法院公信,切实维护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及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美兰法院5月15日精心组织,精准发力,耐心调解,强制清场了一起“鸠占鹊巢”长达十余年的骨头案。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海南某发展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案情简介: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海南某发展公司因工程款纠纷向美兰法院提起诉讼,美兰法院于2003年2月23日作出(2002)振经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海南某发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3980519.99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判决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遂向美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5月23日,美兰法院立案执行。
2006年10月26日,美兰法院作出(2006)美执字第1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属于被执行人海南某发展公司的登记在何某某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五路北侧公建房(即本案的清场房屋)。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海南某发展公司享有的上述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张某某,据此,美兰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1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张某某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在该案件中的权利由张某某享有。
2008年5月26日美兰法院作出(2008)美执字第13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海南某发展公司位于海口市沿江五西路北侧公建房房产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抵偿相应债权,同时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同年9月9日,海口市房产局给张某某颁发了该房产所有权证。办理房产证后,由于案外人刘某某、何某某、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均分别对上述被抵债的房产权属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造成涉案房产不能及时清场交付,经美兰法院、海口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三位案外人的申请。
现由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海口市沿江五西路北侧公建房房产的不能清场交付原因已消失,张某某遂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对该房产进行清场交付。
案件承办法官阳力平在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清场执行申请书后,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该房一栋四层,一层为9个仓库,二、三层分租给17户人家,四层为废弃KTV,该楼居住人员复杂,堆放废旧物品非常多,给执行清场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查明情况后,阳力平法官与执行团队就该案的执行工作开展专门讨论,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及应急预案。
在确定对房屋强制清场时间后,承办人阳力平提前半个月时间向该房屋内占房户发出执行公告,并充分发扬“5+2”、“白+黑”精神,利用周末时间,十余次到达执行现场,挨家挨户进行释理说法,希望占房户可以在强制清场前自行搬离,得到了大部分住户的支持。
2017年5月15日,美兰法院出动干警18人,警车3辆赴海口市沿江五西路北侧该公建房处开展强制清场活动,在阳力平法官利用周末时间劝说该楼占房户搬离的不懈努力下,该房产除了一楼9间仓库外,二、三楼的17户已基本搬离,清场活动顺利开展,经过近3个小时努力奋战,该综合楼清场完毕。
该案的成功执结充分彰显了美兰法院坚决完成省高院“关于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方案所确定的阶段性目标的决心,确保海口市中院组织的市区两级法院“椰城烈焰”专项执行活动顺利完成。下一步,美兰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重点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努力将我院的执行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海南某发展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案情简介: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海南某发展公司因工程款纠纷向美兰法院提起诉讼,美兰法院于2003年2月23日作出(2002)振经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海南某发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3980519.99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判决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遂向美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5月23日,美兰法院立案执行。
2006年10月26日,美兰法院作出(2006)美执字第1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属于被执行人海南某发展公司的登记在何某某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五路北侧公建房(即本案的清场房屋)。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海南某发展公司享有的上述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张某某,据此,美兰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1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张某某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在该案件中的权利由张某某享有。
2008年5月26日美兰法院作出(2008)美执字第13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海南某发展公司位于海口市沿江五西路北侧公建房房产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抵偿相应债权,同时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同年9月9日,海口市房产局给张某某颁发了该房产所有权证。办理房产证后,由于案外人刘某某、何某某、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均分别对上述被抵债的房产权属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造成涉案房产不能及时清场交付,经美兰法院、海口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三位案外人的申请。
现由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海口市沿江五西路北侧公建房房产的不能清场交付原因已消失,张某某遂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对该房产进行清场交付。
案件承办法官阳力平在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清场执行申请书后,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该房一栋四层,一层为9个仓库,二、三层分租给17户人家,四层为废弃KTV,该楼居住人员复杂,堆放废旧物品非常多,给执行清场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查明情况后,阳力平法官与执行团队就该案的执行工作开展专门讨论,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及应急预案。
在确定对房屋强制清场时间后,承办人阳力平提前半个月时间向该房屋内占房户发出执行公告,并充分发扬“5+2”、“白+黑”精神,利用周末时间,十余次到达执行现场,挨家挨户进行释理说法,希望占房户可以在强制清场前自行搬离,得到了大部分住户的支持。
2017年5月15日,美兰法院出动干警18人,警车3辆赴海口市沿江五西路北侧该公建房处开展强制清场活动,在阳力平法官利用周末时间劝说该楼占房户搬离的不懈努力下,该房产除了一楼9间仓库外,二、三楼的17户已基本搬离,清场活动顺利开展,经过近3个小时努力奋战,该综合楼清场完毕。
该案的成功执结充分彰显了美兰法院坚决完成省高院“关于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方案所确定的阶段性目标的决心,确保海口市中院组织的市区两级法院“椰城烈焰”专项执行活动顺利完成。下一步,美兰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重点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努力将我院的执行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