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在预防和打击性侵儿童犯罪的立法、司法、刑事政策等必须要尽快改进,以跟上公众对于儿童性侵问题的容忍度降低以及回应其希望更加强化打击和建立预防机制的呼声。上海市闵行区建立的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是一个很好的探索。
2016年7月28日傍晚,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接到报案,报案人称其女被某民办中学物理老师钱某采用强吻、摸胸部等方式猥亵。被告人钱某最终被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这一案件也促成了闵行区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的建立。
国外一些国家可能因为一个案件或者事件促成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或者制度的出台。例如美国的“梅根案”“安博警戒”系统,韩国的“熔炉法”,一个未成年人案件或事件就可以促成一项法案的出台、一项制度的完善、一个机制的建立。近些年来,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个领域也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办案机关或者部门,已经非常注重从案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制度、机制中所存在的共性问题,并且针对性的推出改进的制度、机制甚至是立法完善建议,以最大可能避免类似事件、悲剧的发生。上海市闵行区建立的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就是一个非常好的示范。
对性侵未成年人的预防和打击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但是与国外相比,无论是在立法、司法还是刑事政策上,我国都没有很多发达国家那么严格,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作为一个独立议题区别于成年人性侵问题单独对待。这跟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认识不到位有重大关系。比如一些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地方,带有很强性意味甚至是典型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只是被当成玩笑来看待。一些恶劣的性侵儿童的案件,实际上被和解或者忽视和隐瞒了,犯罪黑数非常高。最近热炒的南京火车站猥亵儿童案,受害幼女在被猥亵全程没有任何反应,更令人诧异的是,加害人竟然选择在公共场所旁若无人公然猥亵。事件曝光后,很多人包括当事人的街坊邻居,都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
舆论现在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反应并没有当事人那样麻木和茫然,近些年来,国家的主流舆论、观念对于性侵未成年人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公众的容忍程度越来越低。但是,与此相比,我国现行关于预防和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的立法、司法、刑事政策,防控机制存在滞后性,与公众期待存在差距。例如前段时间发生的某网红恋童癖事件,该网红涉嫌建立儿童色情网站,还搜集和展示了很多儿童色情照片等,但是按照现行的法律没办法鉴定成淫秽物品。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儿童色情物品没有采取区别于淫秽物品认定的单独评价标准,对于持有、浏览、观看儿童色情物品的行为也没有像很多国家那样予以犯罪化打击,因此,现行的法律并不能对该网红进行制裁。现在的立法、司法并没有跟上公众对于儿童性侵问题的容忍度降低以及回应其希望更加强化打击和预防机制的呼声和诉求。
即使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法打击的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一些司法人员的专业性和儿童保护意识也跟不上。例如在猥亵儿童罪中对于没有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的认定,很多地方司法机关认为没有身体接触、更没有造成轻微伤的后果,不能定罪,不能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但实际上,关于性侵儿童在国际上公认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身体接触型性侵,另一种是非身体接触型性侵,并且没有身体接触并不意味着危险性和伤害性就比身体接触型要轻。
对于闵行的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很多人会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有些人异议说是否会侵犯人权?是否有法律依据?一个区推出这项制度是否有权限?这样做是否合适?存在不同的声音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性犯罪要从犯罪学的角度去研究和了解。在国际上,尤其是在一些欧美国家,对于儿童性侵问题的防治非常重视,公开有性犯罪前科人员身份信息的梅根法案、终身禁止从事与儿童有关职业(不是从业禁止一段时间),甚至“化学阉割”这样一些看上去有些“极端”的制度恰恰是在这样一些至少在形式上特别强调人权保障的国家诞生————尽管也有争议,但是仍然立法确立、实践推行。他们对于儿童性侵有非常扎实的实证研究,对性犯罪,尤其是性侵儿童的罪犯了解、研究透彻,在两害相权之间做出了侧重儿童权益保障的“不得已的正义”选择。
这些国家的很多实证研究结果令人震惊,研究结果让决策者对于有性侵儿童前科的人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例如,美国的一项经典研究发现,入狱的异性恋童癖的重犯率是18.2%,同性恋童癖的重犯率是34.5%;异性恋童癖的平均受害人是62个,同性恋童癖的平均受害人数是31个。荷兰有一项针对还没有入狱的恋童癖研究发现,50%的受访者承认和10名以上的儿童有性接触,14%的人承认超过和50名儿童有性接触,6%承认和100到200名儿童有性接触,更令人震惊的是90%的被调查者宣称自己不打算停止恋童行为。
在我国一直缺乏对性侵儿童犯罪的实证性研究,公众对那些将罪恶的黑手伸向孩子的群体缺乏必要的了解,尤其是对其危险性缺乏认识。对目前国内有关儿童性侵的研究进行初步梳理,一些还不成熟、严谨的实证性研究所调查发现的儿童性侵发生率(未满十八周岁之前遭受性侵的比例)大体都在15%左右。本人在多年前初步调查的儿童性侵发生率结果接近20%,近年通过在部分基层法院的了解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比例已经在所有性侵案件中占比超过了50%,我国台湾地区则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超过了70%。
国外有些媒体将中国称为恋童癖的天堂。由于不少国家严厉打击性侵儿童犯罪,包括将持有、观看儿童色情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通过梅根法案公开性侵儿童罪犯的身份信息、禁止从事与儿童有关的职业。结果,很多有恋童癖好甚至犯罪前科的“老外”专门跑到中国来了,因为我国没有完善的儿童色情禁止法律,也没有“梅根法案”,更没有针对性侵前科人员的从业审查与禁止机制。这表明我们国家在预防和打击性侵儿童犯罪的立法、司法、刑事政策等必须要尽快改进,在国家法律作出重大改革之前,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一些个案以及具体制度的试点积累经验,推进国家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去年,浙江慈溪推出公开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人员身份信息的试点,但由于存在较大争议、顾虑太多,加之一些专业人士对于公开有性犯罪前科的身份信息的做法有很大的担心,怕产生吊打效应,产生株连家属包括未成年子女等效果,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公开一例前科人员身份信息。后来慈溪对“中国版梅根法案”进行了改进,今年7月份慈溪的九个部门推出了修订版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了包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登记、申请查询、信息公开、从业禁止的一体化机制。
闵行的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在思路上还是比较稳健的。闵行的探索没有把落脚点放在公开有性犯罪前科人员身份信息这一容易产生争议的敏感点之上,而是选择建立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以及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职业的从业禁止上,相较于慈溪的探索有更扎实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明确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刑法》第100条也有前科报告的规定。
闵行应当作更加细致的研究,试行一段时间后要进行系统的经验总结。首先可以在上海全市推广,然后考虑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最终发展方向是参考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对此类人群实施动态管控,并建立完善的与未成年人相关职业的从业禁止制度,这些措施必将会对于防控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产生重大而积极的效果。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2016年7月28日傍晚,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接到报案,报案人称其女被某民办中学物理老师钱某采用强吻、摸胸部等方式猥亵。被告人钱某最终被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这一案件也促成了闵行区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的建立。
国外一些国家可能因为一个案件或者事件促成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或者制度的出台。例如美国的“梅根案”“安博警戒”系统,韩国的“熔炉法”,一个未成年人案件或事件就可以促成一项法案的出台、一项制度的完善、一个机制的建立。近些年来,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个领域也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办案机关或者部门,已经非常注重从案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制度、机制中所存在的共性问题,并且针对性的推出改进的制度、机制甚至是立法完善建议,以最大可能避免类似事件、悲剧的发生。上海市闵行区建立的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就是一个非常好的示范。
对性侵未成年人的预防和打击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但是与国外相比,无论是在立法、司法还是刑事政策上,我国都没有很多发达国家那么严格,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作为一个独立议题区别于成年人性侵问题单独对待。这跟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认识不到位有重大关系。比如一些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地方,带有很强性意味甚至是典型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只是被当成玩笑来看待。一些恶劣的性侵儿童的案件,实际上被和解或者忽视和隐瞒了,犯罪黑数非常高。最近热炒的南京火车站猥亵儿童案,受害幼女在被猥亵全程没有任何反应,更令人诧异的是,加害人竟然选择在公共场所旁若无人公然猥亵。事件曝光后,很多人包括当事人的街坊邻居,都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
舆论现在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反应并没有当事人那样麻木和茫然,近些年来,国家的主流舆论、观念对于性侵未成年人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公众的容忍程度越来越低。但是,与此相比,我国现行关于预防和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的立法、司法、刑事政策,防控机制存在滞后性,与公众期待存在差距。例如前段时间发生的某网红恋童癖事件,该网红涉嫌建立儿童色情网站,还搜集和展示了很多儿童色情照片等,但是按照现行的法律没办法鉴定成淫秽物品。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儿童色情物品没有采取区别于淫秽物品认定的单独评价标准,对于持有、浏览、观看儿童色情物品的行为也没有像很多国家那样予以犯罪化打击,因此,现行的法律并不能对该网红进行制裁。现在的立法、司法并没有跟上公众对于儿童性侵问题的容忍度降低以及回应其希望更加强化打击和预防机制的呼声和诉求。
即使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法打击的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一些司法人员的专业性和儿童保护意识也跟不上。例如在猥亵儿童罪中对于没有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的认定,很多地方司法机关认为没有身体接触、更没有造成轻微伤的后果,不能定罪,不能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但实际上,关于性侵儿童在国际上公认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身体接触型性侵,另一种是非身体接触型性侵,并且没有身体接触并不意味着危险性和伤害性就比身体接触型要轻。
对于闵行的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很多人会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有些人异议说是否会侵犯人权?是否有法律依据?一个区推出这项制度是否有权限?这样做是否合适?存在不同的声音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性犯罪要从犯罪学的角度去研究和了解。在国际上,尤其是在一些欧美国家,对于儿童性侵问题的防治非常重视,公开有性犯罪前科人员身份信息的梅根法案、终身禁止从事与儿童有关职业(不是从业禁止一段时间),甚至“化学阉割”这样一些看上去有些“极端”的制度恰恰是在这样一些至少在形式上特别强调人权保障的国家诞生————尽管也有争议,但是仍然立法确立、实践推行。他们对于儿童性侵有非常扎实的实证研究,对性犯罪,尤其是性侵儿童的罪犯了解、研究透彻,在两害相权之间做出了侧重儿童权益保障的“不得已的正义”选择。
这些国家的很多实证研究结果令人震惊,研究结果让决策者对于有性侵儿童前科的人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例如,美国的一项经典研究发现,入狱的异性恋童癖的重犯率是18.2%,同性恋童癖的重犯率是34.5%;异性恋童癖的平均受害人是62个,同性恋童癖的平均受害人数是31个。荷兰有一项针对还没有入狱的恋童癖研究发现,50%的受访者承认和10名以上的儿童有性接触,14%的人承认超过和50名儿童有性接触,6%承认和100到200名儿童有性接触,更令人震惊的是90%的被调查者宣称自己不打算停止恋童行为。
在我国一直缺乏对性侵儿童犯罪的实证性研究,公众对那些将罪恶的黑手伸向孩子的群体缺乏必要的了解,尤其是对其危险性缺乏认识。对目前国内有关儿童性侵的研究进行初步梳理,一些还不成熟、严谨的实证性研究所调查发现的儿童性侵发生率(未满十八周岁之前遭受性侵的比例)大体都在15%左右。本人在多年前初步调查的儿童性侵发生率结果接近20%,近年通过在部分基层法院的了解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比例已经在所有性侵案件中占比超过了50%,我国台湾地区则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超过了70%。
国外有些媒体将中国称为恋童癖的天堂。由于不少国家严厉打击性侵儿童犯罪,包括将持有、观看儿童色情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通过梅根法案公开性侵儿童罪犯的身份信息、禁止从事与儿童有关的职业。结果,很多有恋童癖好甚至犯罪前科的“老外”专门跑到中国来了,因为我国没有完善的儿童色情禁止法律,也没有“梅根法案”,更没有针对性侵前科人员的从业审查与禁止机制。这表明我们国家在预防和打击性侵儿童犯罪的立法、司法、刑事政策等必须要尽快改进,在国家法律作出重大改革之前,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一些个案以及具体制度的试点积累经验,推进国家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去年,浙江慈溪推出公开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人员身份信息的试点,但由于存在较大争议、顾虑太多,加之一些专业人士对于公开有性犯罪前科的身份信息的做法有很大的担心,怕产生吊打效应,产生株连家属包括未成年子女等效果,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公开一例前科人员身份信息。后来慈溪对“中国版梅根法案”进行了改进,今年7月份慈溪的九个部门推出了修订版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了包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登记、申请查询、信息公开、从业禁止的一体化机制。
闵行的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在思路上还是比较稳健的。闵行的探索没有把落脚点放在公开有性犯罪前科人员身份信息这一容易产生争议的敏感点之上,而是选择建立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以及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职业的从业禁止上,相较于慈溪的探索有更扎实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明确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刑法》第100条也有前科报告的规定。
闵行应当作更加细致的研究,试行一段时间后要进行系统的经验总结。首先可以在上海全市推广,然后考虑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最终发展方向是参考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对此类人群实施动态管控,并建立完善的与未成年人相关职业的从业禁止制度,这些措施必将会对于防控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产生重大而积极的效果。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