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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再次耍赖拒不还钱,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发布时间:2017-12-25 15:55:00 打印 字号: | |
  今天上午,海口中院依法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某一案件被执行人鲁有清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

伍卓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

法警依法对"老赖"鲁有清采取强制措施

法警将“老赖”鲁有清送往拘留所
  2014年9月17日,海口中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一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等与被执行人鲁有清等合作合同纠纷一案。(2013)琼民一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鲁有清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等支付项目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逾期支付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该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25.6956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鲁有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鲁有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并于2016年10月15日将持有的海南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0%股权出资额为400万元转让给其儿子鲁威龙。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了极大障碍,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经法院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鲁有清于2017年6月7日支付了100万元,并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年底前还清剩余欠款。但被执行人并未在其承诺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
海口中院认为,被执行人鲁有清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且在已向法院出具书面承诺书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具有明显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对鲁有清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于2017年12月25日上午将鲁有清移送拘留所。

伍卓斌法官将"老赖"鲁有清移交拘留所
  近年来,海口中院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和省高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强化执行措施,依法对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促使一批积案、难案、骨头案得以有效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海口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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