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除了申请恢复执行外,还没有别的办法?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明确回答了这一问题: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有了选择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但对申请执行人能否起诉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缺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预期利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为此,《执行和解规定》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规定还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孟祥解释,这是由于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无异于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同时,以物抵债裁定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容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执行和解规定》还明确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等内容。
该司法解释将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