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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终审改判3宗危险驾驶案件——3名醉驾人员获拘役实刑
   发布时间:2018-07-27 13:22:00 打印 字号: | |
7月26日,海口中院对原审被告人王某、黄某贵、袁某建3宗危险驾驶案件进行终审宣判。记者在现场了解到,这3起案件的共同特点是,3人的酒精乙醇含量高,远远超过醉驾案件的定罪标准,查处时拒不配合,有的还具有超载、超员、无证驾驶等情形,法院依法对他们撤销缓刑,判处拘役实刑。
拒不配合检查
2017年10月8日凌晨,黄某贵与朋友在海口海秀中路酒吧喝酒,饮了4瓶啤酒。黄某贵及其朋友在酒吧与其他客人发生冲突,黄某贵的朋友驾车载黄某贵离开。后来黄某贵再次回到酒吧,驾驶小车载着6名朋友离开。凌晨5时驾车到正义路时,大同派出所民警驾车鸣警笛示意黄某贵停车,黄某贵驾车往金宇路方向行驶,当其右拐路口时被民警截停。随后,民警对黄某贵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样中酒精浓度为1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海口中院认为,黄某贵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规定,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的应属于“无驾驶资格”,且黄某贵具有超载、超员,并有逃避公安检查等从重情节,情节性质严重,不应对其适用缓刑。终审判决撤销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的初审判决,改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贵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在马路上睡着
2017年12月28日3时,王某(女)酒驾小车途经海口龙昆南路等红灯时睡着,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样检验酒精浓度为277mg/100ml。
海口中院认为,王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该项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王某在被抓获前醉酒驾驶车辆经过主要路段,并在红绿灯路口睡着,影响交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77mg/100ml,并拒绝民警对其呼气检测,均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社会危害性大。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对其不应适用缓刑。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的初审判决,改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追尾袭击协警
2017年9月9日,袁某建与朋友等人在海口高登西街喝酒,袁某建喝了啤酒后,驾驶小车行驶至龙昆南延长线恒大旅游城路段时,追尾前方小轿车。当协警陈冲到达现场处理时,袁某建袭击协警,导致陈冲受伤。经鉴定,袁某建血液酒精浓度为221mg/100ml。经交警认定,袁某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追尾车主无责任。袁某建赔偿被追尾车主7000元;袁某建的家属赔偿协警4000元并取得谅解。
海口中院认为,袁某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处。对抗诉机关提出袁某建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原审判决对其适用缓刑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的抗诉意见。
经查,袁某建酒驾追尾前方轿车,且袭击协警,其血液酒精浓度高达221mg/100ml。袁某建的行为具备其中3种从重处罚情节。虽然案发后袁某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袁某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考虑到袁某建危险驾驶具备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
终审判决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初审判决,改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袁某建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这次宣判的3宗醉酒驾驶案件,一方面是进一步统一了醉酒驾驶案件的裁判标准,另一方面是为了警示教育驾驶人员,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充分认识酒后驾驶的社会危害性,珍视自己和公众的生命,严格遵守法律,切实杜绝、预防酒后驾车犯罪行为。”海口中院刑二庭主审法官程少辉介绍,据统计,2017年1月至今海口各区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类案件369起。

责任编辑:海口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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