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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威慑 再出实招 ——海口中院与市公安局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发布时间:2018-07-04 00:48:00 打印 字号: | |
为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共同破解执行难题,6月24日,海口中院与市公安局共同制定《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推进海口市、区两级法院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着办解决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协助拘传、拘留,限制被执行人出国(境),查封车辆,打击拒执罪等问题,进一步深化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
《实施意见》对7个协作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法院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信息的,应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函》,公安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被执行人的真实身份、户籍、住所地或常住地、工作单位、电子照片、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记录等查询结果函告法院;二是法院无法查控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的,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并附《拘传票》或《拘留决定书》,公安机关查控并核实身份后,第一时间通知法院,法院立即派员与公安机关办理被查控人员交接手续;三是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国(境)措施的,函告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在期限内对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的出国(境)申请不予办理,对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制作《提请宣布作废出入境证件公函》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宣布作废并函告法院;四是法院查封车辆的裁定送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对查封车辆不予办理过户、年审等手续,法院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扣押该车辆,公安机关在办理定期检验、转移登记、交通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该车辆的,应当协助扣押并及时通知请求协助法院,法院立即派员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五是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公安机关应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六是法院对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海口市拘留所对符合收押条件的应予收押;七是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将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实施意见》要求法院、公安机关分别设立专门的执行联动协调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相关执行联动事宜。
依托该联动机制,海口两级法院将借力公安机关在控人查物方面的独特优势,与公安机关形成攻坚合力,积极有效推进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全力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责任编辑:海口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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