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确保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海口中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共21条,对全市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
一是明确立案标准。《意见》明确了申请执行人启动自诉程序的三种情形,即执行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受理或长期不答复的;公安机关接受控告材料或者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同时,明确拒执罪主体范围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二是健全审判机制。《意见》充分考虑拒执罪案件特殊性,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益,将此类案件的管辖限定于基层法院。明确规定执行局搜集、保存、移送证据的义务,规范自诉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有力弥补申请执行人取证能力、诉讼能力较弱的缺陷。为充分保障胜诉权利执行兑现,《意见》明确规定自诉案件法官的释明义务。法官要主动向被告人释明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定罪量刑的影响,敦促其主动履行。
三是统一裁判尺度。《意见》列举了认定拒执罪重要要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既便于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又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
四是延伸审判职能。《意见》要求立案、执行、刑事审判部门建立拒执罪自诉案件的协调配合机制,确定专门人员,定期沟通交流信息,相互支持配合,形成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合力。强化法律政策宣传,通过公开审判、庭审直播、新闻发布会、裁判文书上网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引导更多当事人采取自诉方式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营造依法惩治拒执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一是明确立案标准。《意见》明确了申请执行人启动自诉程序的三种情形,即执行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受理或长期不答复的;公安机关接受控告材料或者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同时,明确拒执罪主体范围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二是健全审判机制。《意见》充分考虑拒执罪案件特殊性,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益,将此类案件的管辖限定于基层法院。明确规定执行局搜集、保存、移送证据的义务,规范自诉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有力弥补申请执行人取证能力、诉讼能力较弱的缺陷。为充分保障胜诉权利执行兑现,《意见》明确规定自诉案件法官的释明义务。法官要主动向被告人释明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定罪量刑的影响,敦促其主动履行。
三是统一裁判尺度。《意见》列举了认定拒执罪重要要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既便于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又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
四是延伸审判职能。《意见》要求立案、执行、刑事审判部门建立拒执罪自诉案件的协调配合机制,确定专门人员,定期沟通交流信息,相互支持配合,形成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合力。强化法律政策宣传,通过公开审判、庭审直播、新闻发布会、裁判文书上网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引导更多当事人采取自诉方式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营造依法惩治拒执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