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勇当先锋、做好表率"的要求,向全社会进一步表明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执行工作、正确认识执行不能,全力支持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9月9日下午,海口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10个有关拒执罪和“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并通报海口两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情况。海口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文平,省高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处处长刘彦贵,海口市委政法委调研员邢福存,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顾晓仪,海口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郭朝阳,党组成员、副院长叶尊本出席发布会。法制日报、中国新闻社、海南电视台、南海网、南国都市报、海南特区报、国际旅游岛商报、海口日报、海口电视台、百度海南等新闻媒体应邀参加。 新闻发布会由海口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蔡红曼主持。
案例一:原省政协委员潘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潘某立系海南诚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某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80%股权,长期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5年4月27日,海南省高院对海南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与诚某公司合作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诚某公司返还海某公司人民币38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诚某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05年5月17日,海某公司向海南省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先后冻结诚某公司13个注册商标、下属公司90%股权,查封其名下7辆汽车,但诚某公司拒绝鉴定机构到该公司查阅和调取鉴定资料,并拒绝提供相关财务资料,造成鉴定无法进行,执行未果。为了逃避法院执行,诚某公司转让持有股权,委托某公司收取相关股权转让款,财产情况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股权转让款去向不明。之后,诚某公司又以远低于评估价格将其名下的土地转让,土地转让款未进诚利公司账户。
裁判结果 潘某立作为被执行人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隐藏、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在长达12年时间无法执行。美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潘某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潘某立不服上诉,海口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吴某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5日,美兰法院对石某学与吴某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吴某宛支付石某学劳动报酬3.7万元。判决生效后,吴某宛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
2015年1月16日,美兰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吴某宛拒绝申报财产,对于法院的多次传唤置之不理,始终以无能力给付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美兰法院依法决定对吴某宛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限届满后,吴某宛仍不履行。经调查,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间,吴某宛的某银行账户累计有31笔收入共计8.78万元,进账当天或次日均被全部提现,但吴某宛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均未向申请执行人石某学支付劳动报酬款。
裁判结果 吴某宛名下的银行账户入账金额足以履行支付义务,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美兰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宛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三:李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
基本案情 2003年,李某与于某同居期间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海口市龙华区的两套房子。2008年7月23日,于某因病去世。于某的父母要求分割这两套房产,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5月15日,龙华法院一审将其中一套房产判给了于某父母。李某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审理期间,李某将一审判决应交付给于某父母的房屋以55万元价格与他人签订卖房协议,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后,李某仍收下购房人支付的55万购房款,并找人冒充于某签名、伪造身份证,将房屋过户给购房人。
2010年,龙华法院立案强制执行,但因购房人属善意取得无法执行。2017年5月5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络结,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龙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李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裁判结果 李某有能力执行却拒绝执行,并将应交付的房产予以变卖,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鉴于李某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对方谅解,龙华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四:胡某、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03年,胡某向郭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因胡某未按期归还借款,郭某向琼山法院申请支付令。琼山法院发出支付令,胡某应当给付郭某借款人民币16.848万元。胡某收到支付令后未提出异议,该支付令生效,但胡某未按支付令规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2006年12月28日,郭某向琼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琼山法院于2007年2月2日裁定查封胡某名下位于琼山区龙塘镇的一幢三层楼房,并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进行了续封。郭某因胡某未偿还全部借款,请求追加胡某之妻王某为被执行人,琼山法院依法裁定予以追加。2010年6月2日,胡某、王某私自将法院查封的三层楼房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某,转让所得款项未用于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郭某。案件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胡某、王某履行了全部义务。
裁判结果 胡某、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房产出售给他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琼山法院鉴于胡某、王某在宣判前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五:梁某、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梁某、黄某以两人名下共有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的一幢二层楼房作为抵押,与林某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向林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日期为5个月,每月偿还利息1.8万元。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并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之后,梁某、黄某未依合同如期还款。
2013年12月,琼山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查封了抵押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2014年5月裁定该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82.7万元交付林某抵债。但梁某、黄某夫妇一直拒绝到场配合执行且潜逃在外,将年迈的父母、年幼的孩子留在房屋内居住,阻碍执行。2017年11月7日,梁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2月13日,黄某投案自首。2018年1月9日,林某、黄某配合法院将应交付的房产交付给林某。
裁判结果 梁某、黄某对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琼山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六:曾某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1日,美兰法院对曾某超与海口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曾某超支付海口某酒店租金85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曾某超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
美兰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曾某超却拒不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无视申请执行人的信任。直至进入刑事追责程序,曾某超才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曾某超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具有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曾某超案发后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美兰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曾某超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七:关某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2日,美兰法院对肖某扬和陈某宗、关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陈某宗向肖某扬偿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关某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陈某宗、关某忠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判决确定的偿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美兰法院依法冻结、扣划关某忠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6万元给付肖某扬,并裁定查封、扣押关某忠名下汽车一辆。关某忠拒不将车辆交付法院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完毕。美兰法院将关某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关某忠于2015年6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车辆提交公安机关。同年11月2日,关某忠与肖某扬、陈某宗达成执行和解。
裁判结果 关某忠拒不移交人民法院查封的车辆,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鉴于关某忠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具有自首情节,美兰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单处罚金1万元。
案例八:吴志强故意杀人、抢劫附带民事赔偿案————因被执行人死亡导致的“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1日晚21时许,吴志强搭乘被害人黎某选的三轮摩的(di)途经儒范村水渠桥时,挥拳打昏黎某选,抢劫380元现金和1部手机,为掩盖罪行,将昏迷的黎某选推下水渠致溺水死亡。海口中院审理过程中,黎某选的丈夫薛某春、两个未成年孩子和父亲黎某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海口中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吴志强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并责令吴志强赔偿薛某春等四名原告经济损失2.9203万元。
薛某春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海口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吴志强已被执行死刑,财产查控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主动走访了被害人家庭及所在的村委会,了解到其家庭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申请执行人向省高院申请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已及时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作为被执行人的吴志强已被执行死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海口中院通过争取司法救助,对家庭极其贫困的申请执行人给予了人文关怀。
案例九: 海口某银行与琼海某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某的士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因用于抵押的财产价值归零导致的“执行不能”
2013年8月22日,海口某银行与琼海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海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琼海公司向海口某银行借款5千万元,借款期限三年。合同签订后,海口某银行发放了5千万元贷款,但琼海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17年9月13日,海口某银行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琼海公司、海南某的士公司分别以名下的82辆、192辆出租车为琼海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2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琼海公司偿还海口某银行借款本金3260.2308万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海口某银行对274辆出租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琼海公司和海南某的士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口某银行向海口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3月23日,海口中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失信、限消等措施,履行完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干警深入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已不再正常经营,提供抵押的274辆出租车其中大部分车辆因5年运营期限已满而被强制报废,尚在运营的期限已不足3个月,即将报废,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目前无法得以实现。
典型意义 抵押物价值会因市场风险贬值甚至归零,从而导致无法通过处置抵押物满足债权。这种情况下的“执行不能”是当事人自身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或法律风险。
案例十:马某育与海南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的“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日,马某育与海南金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铺面)租赁合同》,承租该公司位于海口市某商城1栋1号面积为140.1平方米的商铺,租赁合同期三年。马某育使用涉案铺面期间,从未缴纳过铺面租金和管理费,2016年12月20日,马某育因无力经营,提前退铺,累计拖欠海南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12.609万元及管理费5.0436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海口中院向被执行人马某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且一直回避执行。采取失信、限消措施均无果,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8月11日,执行干警入户调查,了解到马某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目前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经过执行信息告知程序,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海口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法院依法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法执行到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基本案情 潘某立系海南诚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某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80%股权,长期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5年4月27日,海南省高院对海南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与诚某公司合作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诚某公司返还海某公司人民币38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诚某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05年5月17日,海某公司向海南省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先后冻结诚某公司13个注册商标、下属公司90%股权,查封其名下7辆汽车,但诚某公司拒绝鉴定机构到该公司查阅和调取鉴定资料,并拒绝提供相关财务资料,造成鉴定无法进行,执行未果。为了逃避法院执行,诚某公司转让持有股权,委托某公司收取相关股权转让款,财产情况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股权转让款去向不明。之后,诚某公司又以远低于评估价格将其名下的土地转让,土地转让款未进诚利公司账户。
裁判结果 潘某立作为被执行人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隐藏、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在长达12年时间无法执行。美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潘某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潘某立不服上诉,海口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吴某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5日,美兰法院对石某学与吴某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吴某宛支付石某学劳动报酬3.7万元。判决生效后,吴某宛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
2015年1月16日,美兰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吴某宛拒绝申报财产,对于法院的多次传唤置之不理,始终以无能力给付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美兰法院依法决定对吴某宛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限届满后,吴某宛仍不履行。经调查,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间,吴某宛的某银行账户累计有31笔收入共计8.78万元,进账当天或次日均被全部提现,但吴某宛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均未向申请执行人石某学支付劳动报酬款。
裁判结果 吴某宛名下的银行账户入账金额足以履行支付义务,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美兰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宛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三:李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
基本案情 2003年,李某与于某同居期间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海口市龙华区的两套房子。2008年7月23日,于某因病去世。于某的父母要求分割这两套房产,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5月15日,龙华法院一审将其中一套房产判给了于某父母。李某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审理期间,李某将一审判决应交付给于某父母的房屋以55万元价格与他人签订卖房协议,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后,李某仍收下购房人支付的55万购房款,并找人冒充于某签名、伪造身份证,将房屋过户给购房人。
2010年,龙华法院立案强制执行,但因购房人属善意取得无法执行。2017年5月5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络结,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龙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李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裁判结果 李某有能力执行却拒绝执行,并将应交付的房产予以变卖,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鉴于李某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对方谅解,龙华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四:胡某、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03年,胡某向郭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因胡某未按期归还借款,郭某向琼山法院申请支付令。琼山法院发出支付令,胡某应当给付郭某借款人民币16.848万元。胡某收到支付令后未提出异议,该支付令生效,但胡某未按支付令规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2006年12月28日,郭某向琼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琼山法院于2007年2月2日裁定查封胡某名下位于琼山区龙塘镇的一幢三层楼房,并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进行了续封。郭某因胡某未偿还全部借款,请求追加胡某之妻王某为被执行人,琼山法院依法裁定予以追加。2010年6月2日,胡某、王某私自将法院查封的三层楼房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某,转让所得款项未用于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郭某。案件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胡某、王某履行了全部义务。
裁判结果 胡某、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房产出售给他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琼山法院鉴于胡某、王某在宣判前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五:梁某、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梁某、黄某以两人名下共有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的一幢二层楼房作为抵押,与林某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向林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日期为5个月,每月偿还利息1.8万元。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并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之后,梁某、黄某未依合同如期还款。
2013年12月,琼山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查封了抵押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2014年5月裁定该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82.7万元交付林某抵债。但梁某、黄某夫妇一直拒绝到场配合执行且潜逃在外,将年迈的父母、年幼的孩子留在房屋内居住,阻碍执行。2017年11月7日,梁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2月13日,黄某投案自首。2018年1月9日,林某、黄某配合法院将应交付的房产交付给林某。
裁判结果 梁某、黄某对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琼山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六:曾某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1日,美兰法院对曾某超与海口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曾某超支付海口某酒店租金85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曾某超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
美兰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曾某超却拒不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无视申请执行人的信任。直至进入刑事追责程序,曾某超才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曾某超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具有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曾某超案发后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美兰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曾某超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七:关某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2日,美兰法院对肖某扬和陈某宗、关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陈某宗向肖某扬偿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关某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陈某宗、关某忠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判决确定的偿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美兰法院依法冻结、扣划关某忠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6万元给付肖某扬,并裁定查封、扣押关某忠名下汽车一辆。关某忠拒不将车辆交付法院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完毕。美兰法院将关某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关某忠于2015年6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车辆提交公安机关。同年11月2日,关某忠与肖某扬、陈某宗达成执行和解。
裁判结果 关某忠拒不移交人民法院查封的车辆,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鉴于关某忠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具有自首情节,美兰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单处罚金1万元。
案例八:吴志强故意杀人、抢劫附带民事赔偿案————因被执行人死亡导致的“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1日晚21时许,吴志强搭乘被害人黎某选的三轮摩的(di)途经儒范村水渠桥时,挥拳打昏黎某选,抢劫380元现金和1部手机,为掩盖罪行,将昏迷的黎某选推下水渠致溺水死亡。海口中院审理过程中,黎某选的丈夫薛某春、两个未成年孩子和父亲黎某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海口中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吴志强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并责令吴志强赔偿薛某春等四名原告经济损失2.9203万元。
薛某春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海口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吴志强已被执行死刑,财产查控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主动走访了被害人家庭及所在的村委会,了解到其家庭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申请执行人向省高院申请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已及时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作为被执行人的吴志强已被执行死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海口中院通过争取司法救助,对家庭极其贫困的申请执行人给予了人文关怀。
案例九: 海口某银行与琼海某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某的士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因用于抵押的财产价值归零导致的“执行不能”
2013年8月22日,海口某银行与琼海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海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琼海公司向海口某银行借款5千万元,借款期限三年。合同签订后,海口某银行发放了5千万元贷款,但琼海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17年9月13日,海口某银行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琼海公司、海南某的士公司分别以名下的82辆、192辆出租车为琼海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2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琼海公司偿还海口某银行借款本金3260.2308万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海口某银行对274辆出租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琼海公司和海南某的士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口某银行向海口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3月23日,海口中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失信、限消等措施,履行完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干警深入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已不再正常经营,提供抵押的274辆出租车其中大部分车辆因5年运营期限已满而被强制报废,尚在运营的期限已不足3个月,即将报废,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目前无法得以实现。
典型意义 抵押物价值会因市场风险贬值甚至归零,从而导致无法通过处置抵押物满足债权。这种情况下的“执行不能”是当事人自身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或法律风险。
案例十:马某育与海南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的“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日,马某育与海南金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铺面)租赁合同》,承租该公司位于海口市某商城1栋1号面积为140.1平方米的商铺,租赁合同期三年。马某育使用涉案铺面期间,从未缴纳过铺面租金和管理费,2016年12月20日,马某育因无力经营,提前退铺,累计拖欠海南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12.609万元及管理费5.0436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海口中院向被执行人马某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且一直回避执行。采取失信、限消措施均无果,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8月11日,执行干警入户调查,了解到马某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目前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经过执行信息告知程序,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海口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法院依法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法执行到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此次公布的10个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7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因在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而被判处轻刑或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有的被告人则因始终抗拒执行、不思悔改而被判处实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3件“执行不能”案件,分别代表了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歇业且用于抵押的财产价值归零、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且确无履行能力等三种“执行不能”案件类型。
此次发布会旨在向社会公众传达人民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始终把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措施进行部署,对有财产可供执行而规避、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震慑和警示,彰显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决心。同时,引导社会公众理性认识、正确对待“执行不能”,进而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和救助体系建设,防范和化解“执行不能”案件,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题。
发布会还通报了海口两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情况。据统计,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海口市区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47191件,占全省法院受案数量的43.21%,结案38734件,结案率82.08%,执行到位金额42.9亿元。其中中院本级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5328件,占全省中院受案数量的43.34%,结案4552件,结案率85.44%,执行到位金额26.48亿元。
2016年以来,海口两级法院先后组织开展了“执行风暴”、“椰城烈焰”、“秋风落叶”、“60日执行会战”、“夏季风暴”等一系列专项执行活动,强化执行工作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重拳出击,成功执结了一大批积案、难案。全市法院共对245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罚款77万元,限制出境64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9373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340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7人。
今年是执行攻坚的决战之年,全市法院执行干警自今年5月份开始,正式进入全员加班状态,每天晚上加班到十点半,周末及其他节假日照常上班。从院领导到普通干警,从执行法官到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后勤保障人员,充分发扬顽强拼搏的工作作风和无怨无悔的奉献精神,勇当先锋、做好表率,舍小家、顾大家,全力以赴投入执行工作,为决战决胜执行攻坚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此次发布会旨在向社会公众传达人民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始终把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措施进行部署,对有财产可供执行而规避、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震慑和警示,彰显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决心。同时,引导社会公众理性认识、正确对待“执行不能”,进而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和救助体系建设,防范和化解“执行不能”案件,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题。
发布会还通报了海口两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情况。据统计,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海口市区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47191件,占全省法院受案数量的43.21%,结案38734件,结案率82.08%,执行到位金额42.9亿元。其中中院本级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5328件,占全省中院受案数量的43.34%,结案4552件,结案率85.44%,执行到位金额26.48亿元。
2016年以来,海口两级法院先后组织开展了“执行风暴”、“椰城烈焰”、“秋风落叶”、“60日执行会战”、“夏季风暴”等一系列专项执行活动,强化执行工作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重拳出击,成功执结了一大批积案、难案。全市法院共对245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罚款77万元,限制出境64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9373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340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7人。
今年是执行攻坚的决战之年,全市法院执行干警自今年5月份开始,正式进入全员加班状态,每天晚上加班到十点半,周末及其他节假日照常上班。从院领导到普通干警,从执行法官到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后勤保障人员,充分发扬顽强拼搏的工作作风和无怨无悔的奉献精神,勇当先锋、做好表率,舍小家、顾大家,全力以赴投入执行工作,为决战决胜执行攻坚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