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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执行不能”获申请人理解
   发布时间:2018-09-13 19:33:07 打印 字号: | |
日前,执行法官胡猛穷尽一切手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导致“执行不能”,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表示理解。
2016年7月22日,中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分公司)与海南省某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签订系争《协议书》,双方约定就“2016第二届中国(海南)国际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博览会”,工程协会作为甲方委托作为乙方的海口分公司为该届博览会搭建服务商,并约定进场协议押金50万元,展会开展时间界定为2016年12月31日前,如此届展会未能如期举行或取消,乙方缴付给甲方的50万元押金应全额退还给乙方。签约当日,海口分公司向工程协会全额支付了进场协议押金50万元,但展会未能如约举行。2017年2月26日,双方协商,工程协会出具分期还款计划书:2017年3月30日前退还30万元,2017年4月30日前退还20万元。但工程协会仅于2017年4月14日退还10万元,2017年7月10日退还6万元,尚有34万元未予退还。
2018年4月3日,海口分公司因工程协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工程协会退还海口分公司押金34万元,并支付滞纳金2.8万余元”的义务履行,向海口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口中院当日立案后,胡猛法官及时制作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交由执行警务大队送达时,发现工程协会已人去楼空,经调查了解到作为被执行人的工程协会成立于2014年9月3日,今年3月份以来已不再组织相关活动,办公场所由于租赁期早已届满,出租方已改作他用。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同时线上线下同步开展财产查询,但没有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限消、失信亦未奏效。
穷尽一切手段,找不到被执行人,也找不到任何财产线索,胡猛法官将执行相关情况、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代理律师表示理解,明白终本之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同意人民法院按执行程序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海口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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