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法院动态

您当前所在位置是: 首页 > 新闻窗口 > 法院动态>正文
“终本”案件限消令持续发力 被执行人主动请求恢复执行
   发布时间:2018-09-21 06:41:26 打印 字号: | |
————————海口中院圆满执结一宗标的600余万的“终本”案件

8月23日,一宗执行“终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双来到海口中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信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公司”)激动地告诉执行法官唐平,多亏“终本”之后限消令仍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因为出行受限,主动联系某信公司表示偿还所有欠款并自愿承担某信公司往返海口处理此案的差旅费。
案情概要:2012年8月7日,某信公司作为需方与某钢集团海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钢公司”)签订《钢材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某钢公司向某信公司供应11000吨高速线材,单价3700元/吨。合同签订后,某信公司将全部货款4065.14116万元一次性支付到某钢公司账户上,某钢公司确认。某钢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2012年10月1日向中信公司发货,双方经过协商,某钢公司同意退还全部货款并于2013年2月4日出具书面退款计划及承诺函。之后,某钢公司向某信公司退还货款3573.06989万元,尚欠492.07127万元货款。某信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海口中院,经过一审、终审程序后,生效判决书确认:某钢公司偿还某信公司492.07127万元及利息。
执行情况: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唐平法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于2017年11月22日将被执行人某钢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樊某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布限消令,对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并听取意见后,于2017年12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之后,对被执行人樊某发出的限制消费令继续有效。但樊某低估了限消令的威慑力,一直待在位于北京的总公司。直到今年8月份,樊某欲订机票返回海口处理某钢公司事务,才发现因为限消出行受限,只得立即向总公司报告并向总公司借款用以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主动联系某信公司前往海口申请恢复执行。8月23日下午,双方当事人赶到海口中院执行局唐平法官办公室,说明来意,表示希望尽快解决此案撤销限消令。唐平法官配合负责执行立案的法官助理尹溢佳尽快办妥立案手续后,立即组织双方就还款数额和还款时间进行调解并于当天下午当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唐平法官的主持下握手言和,并对海口中院执行局和立案庭干警雷厉风行的工作效率赞叹不已。9月19日,某钢公司所欠货款及利息合计613.404137万元已全部入帐,此案顺利执结。
法官释法:根据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终本”后,对樊某发出的限制消费令持续有效,直至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后方可撤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把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及时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海口频道管理员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