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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就办理非法采砂犯罪案件出台证据收集指引
   发布时间:2018-09-21 14:53: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海口市委政法委向全市有关单位转发了组织学习海口中院《关于非法采砂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要求结合《指引》依法开展打击非法采砂工作。海口中院就办理非法采砂犯罪案制定《指引》,旨在指导办案人员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统一案件诉讼证据标准,促进办案质量效率提升。
一是明确概念和种类。《指引》明确了采砂的定义及非法采砂行为实质上就是非法采矿行为的本质属性,非法采砂构成犯罪的行为以非法采矿罪论处。
二是梳理法律适用《指引》对我国刑法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及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梳理,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等规定进行了详尽汇总,同时也对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及不以犯罪论处等规定进行具体列举。
三是细化证据收集要求《指引》对该类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分别进行了列举,以证据种类为依据,并结合非法采砂特点以及实践中易忽略的证据收集问题,具体细化证据的收集要求,强调搜查、勘验、检查笔录与提取、扣押笔录及清单中表述应当一致,对非法采砂价值的认定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确定应依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指引》同时规范证据提取标准,不仅从形式上进行规范,对证据应涵盖的内容也作了列举,如非法采砂的具体实施情况,组织结构,“采、运、储、销”各个环节的连接和实施方式等方面的证据固定。
四是审查移送的材料《指引》还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案件,明确了审查移交的相关材料,如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处理建议等内容的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对案件所涉及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指引》明确提出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
责任编辑:海口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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