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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司法改革后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新模式——海口中院找到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督平衡点
   发布时间:2018-10-10 15:31:00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你有一件案件,马上要到审限了,请注意把握时间。”
  因需要司法鉴定,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璐手头的一件案子稍不注意便接近审限,在民一庭庭长李家林提示下,陈璐及时审结此案。
  原来,海口中院把案件审限作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重要内容,依托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对每名法官的案件审理进度进行梳理,督促法官提高审判效率。
  3年来,作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省份,“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在海南已经确立。如何使司法责任制得到精准实施又让审判权行使不失控,使权力行使不任性,成为亟待研究的新情况。
  “如何妥善处理好放权与控权关系,是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近日,海口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文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16年7月以来,海口中院在司法改革实践中坚持问题导向,探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新模式,破解放权以后院庭长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不善管理,少数法官任性问题,让员额法官在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督之间找到平衡点,全面提高审判质效。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三)》,由海口中院报送的司改案例《院庭长办案监督两不误 示范引领提质效》成功入选,成为海南法院系统唯一入选案例。
法官办案存在任性现象
有的法官对法官会议形成的一致意见及院庭长监督指导意见,不认真对待;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强,在审判程序方面随意性大......
  2015年以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海口两级法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一些问题,尤其是由于法官办案存在任性,导致案件裁判不公或案件质量下降。
  2016年5月开始,海口中院对此开展调研分析,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弱化甚至不作为。其中,审判管理缺位和审判监督不力是最根本原因。
  在陈文平看来,出现审判管理缺位和审判监督不力,主要是由于司法改革后部分院庭长和员额法官在思想上对审判监督管理产生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
  司法改革之后,有的院庭长认为,既然案件质量实行“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自己便可以不用监管。有的员额法官认为,我的案件我负责,我的案件我做主,对院庭长监督管理产生抵触情绪。
  “少数院庭长和员额法官对司法责任制和去行政化在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将去行政化等同于去行政级别,等同于去管理、去监督。”陈文平说,这样的认识直接导致案件质量缺乏有效监管,甚至出现盲区。
明确院庭长三重身份
经调研,陈文平意识到,在司法改革过渡期,要确保法院案件不出问题,必须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地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根据司法改革后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改变,必须对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转型方向和职能进行重新定位。
  “一直以来,对审判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管理,是法律规定的院庭长的责任和义务。”陈文平说,司法改革之后,许多改革措施和制度尚处于试行试点阶段,少部分员额法官的审判能力和司法水平还难以满足办案要求,需要通过院庭长有效监管防止放权后可能引发的案件质量下降等问题。
  传统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以微观个案为重点,以行政化审批为主要机制,与审判权权能混同、功能交叉、边界模糊。司法改革之后,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方式应当以司法客观规律和司法价值要求为准则进行转型。
  陈文平认为,在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下,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方式面临转变,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也需重新定位。为此,海口中院院党组明确院庭长有三重身份:既是员额法官,也是一岗双责的行政领导,还是专业法官会议主席。
  记者了解到,海口中院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权力清单(8项)和负面权力清单(7项)。权力清单包括直接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等,负面权力清单包括院庭长不得过问其管理部门以外的案件,院庭长不得以监督管理之名干预法官办案等。
庭审巡查成院庭长本分
司法改革后,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如何落实,是每一个院庭长所要面临和思考的新课题。
  于是,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基础上,海口中院陆续出台《关于规范院、庭(局)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规定》《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等7项制度,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和制度支持。
  “除了承担繁重的行政管理和案件管理职能外,院庭长还要承担大量的办案任务,时间和精力有限,很难做到面面俱到。”陈文平说,在实际工作中,海口中院着重从三个方面强化院庭长对案件的宏观把控。
  在立案环节,由立案庭对重大敏感案件进行初步筛评,及时向院长、分管副院长、相关业务庭庭长和上级部门报告。移送业务庭后、转交承办法官之前,由庭长每天对本庭立案登录本或者新收案件起诉书、上诉状等作简要了解,根据经验判断和确定需要重点监督的案件。
  “目前,庭审巡查已成为院庭长开展案件监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陈文平说。海口中院除要求院庭长每年都要旁听不少于10件案件庭审外,还依托智慧法院信息化手段,在所有院庭长办公室安装庭审录播系统,随时可以调看所分管部门庭审情况。2017年,院庭长共旁听庭审或调看庭审录像1500余件次。
院庭长办案示范效应凸显
海口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武雪丽,分管民事审判工作。
  作为院领导,武雪丽主动承办重大、疑难和新型案件。作为法官,武雪丽主动与其他民事法官组成合议庭,通过参审案件方式帮助法官提高审判水平。
  在她带动下,各民事庭庭长主动承担起本庭大要案的办案任务。
  “院庭长从后方回到前线,有利于优质审判资源充实到审判一线,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院长钟文渊说。
  海口中院规定,院庭长办案类型实施“3+X”基本原则,即再审案件全部办、重审案件部分办、一审案件重点办(3)+上级监督的案件指定办(X)。办案数量上设定“五个不低于”的硬性指标,其中,院长、副院长、庭长年主审案件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法官人均办案数的5%、30%、50%。办案实质上提出“三个亲自”的标准要求。即院庭长办案必须亲自阅卷,亲自主持庭审,亲自撰写裁判文书,切实做到“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
  2016年以来,海口中院院庭长办案11231件,是司法改革前的3倍,占案件总数39.36%,较司法改革前提升14.94个百分点,结案率达88.09%。
  目前,海口中院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常态化制度化作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改经验,在全省法院推广,中央政法委和央视联合制作的司法改革专题片将这一经验作为海南法院司法改革亮点列入拍摄内容。
制图/高岳 
责任编辑:海口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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