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民事案件立案须知——第二审程序案件
一、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对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15日内提起,对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10日内提起。自然人上诉的,需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上诉状正本一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诉的,需提交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盖章的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由原审法院。
二、上诉状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详细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
(二)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判决书所列的案号及案由);
(三)具体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三、上诉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理上诉的,还应提交经过上诉人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手续。
四、上诉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上诉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电子诉讼平台、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