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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职员与人勾结 侵吞财产潜逃14年投案
   发布时间:2018-12-06 08:44:41 打印 字号: | |
一银行职员与人勾结
侵吞财产潜逃14年投案
海口中院院长、海口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同时出庭办理一起贪污案,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本报讯(记者陈敏 通讯员宋研 吴淑骁 王赟)12月5日上午,由海口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贪污一案在海口中院开庭审理,海口中院院长陈文平担任审判长,海口市检察院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李思阳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8、9月间,在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托管组工作的曾某忠(已判刑)与某银行职员李某某商量,决定冒领曾某忠保管的客户陈某兴存折账户中的存款173万余元,并由李某某找到其朋友曾某星(已判刑),让曾某星冒充陈某兴办理相关手续,许诺事成后分给曾某星10万元。2004年1月19日至3月17日期间,李某某伙同曾某忠、曾某星利用伪造的陈某兴的身份证,持陈某兴的存折多次将存款本息共计176.2万元取出,李某某分得10万元。

  据了解,李某某于2005年3月10日被立案侦查后潜逃,一直在广东、广西、海南三亚一带逃亡,逃亡期间一直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今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海口市监察委员会投案时,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的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2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某某向法院退缴赃款8万元。

  李思阳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14年前,被告人李某某因一时贪念,在金钱的诱惑下丧失了原则和底线,伙同其朋友曾某忠等人将手伸向了曾某忠保管的国有财产,走上了犯罪道路,也走上了一条隐姓埋名、惶惶不可终日、长达14年的逃亡之路,最终仍然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曾某忠相互勾结,利用曾某忠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曾某忠等人共同侵吞国有财产共计176.2万元。依法当庭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李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了解,海口中院认真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不断健全完善院庭长办案制度,院长陈文平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头表率作用亲自办理此案。海口市检察院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以来,检察长李思阳以入额检察官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推动入额院领导办案成为新常态。这是海口市首次市级检法“两长”同时出庭办理的案件。

责任编辑:海口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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