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杀死一对夫妻
海口人王咸辉,1978年出生,自2002年开始吸食毒品,曾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
2018年1月,王咸辉在一家酒店做保安,因为客人停车问题跟别人打架丢了工作。2018年1月22日晚上至23日上午,王咸辉在租住处海口市琼山区博雅路的房间里吸冰毒,之后产生被“鬼上身”的迷信幻觉。23日13时许,王咸辉因幻觉在租住处楼下言行举止异常,向租住处楼上叫骂并用小石头砸向二楼。
期间,被害人68岁的王某诗和69岁的妻子王某梅二人步行从王咸辉租住处旁边小巷经过,王咸辉因吸毒产生幻觉认为王某诗和王某梅是“鬼”,便向王某诗夫妇跑过去,用随身携带的不锈钢折叠刀捅刺王某诗夫妇。王某梅被刺倒,王某诗阻拦,被王咸辉持刀追刺。王咸辉持刀分别捅刺王某梅、王某诗头部十几次,在两人倒地后,又捡起砖石猛砸他们的头部数次,致二被害人当场死亡。二被害人身受重创,死因均为钝性物体(如砖石)作用于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赶至现场抓获王咸辉。
海口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咸辉长期吸毒,明知吸毒会使其陷入精神障碍、行为失控的状态,仍然放纵自己吸毒,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后因吸毒致幻,持刀、砖石猛烈捅刺、砸被害人王某诗、王某梅的头部直至其二人当场死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属原因自由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咸辉多次因为吸毒受到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但仍不改过、戒断毒瘾,在家当着妻子和青少年儿子面吸毒,毫无家庭责任感。其因吸毒致幻,当街行凶,持刀猛烈捅刺无辜路人王某梅、王某诗,在二被害人倒地不动后继续用砖石猛砸二被害人头部,致使二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前因卑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依法严惩。虽然王咸辉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海口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咸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海口中院依法对王咸辉执行死刑。
7贩毒3人被判死刑4人死缓
2015年6月28日,广东省汕尾市的吴添轮携带4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到张浩瑜(另案处理)住处,从中贩卖200克给被告人林家进。
2015年7月4日,吴添轮和李海华(同案被告人)将3包甲基苯丙胺共3000克藏到两箱榨菜里运输至海口,贩卖给林家进。林家进转卖给“阿铁”“阿六”(均身份不详)等人。同年7月12日,林家进联系吴添轮购买毒品。吴添轮安排李海华将5包甲基苯丙胺和2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运往海口。7月14日,吴添轮、林家进、李海华被抓获,缴获5包甲基苯丙胺共4926.9克和2包“麻古”。
海口中院一审认为,吴添轮、李海华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林家进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吴添轮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8326.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6.5克,林家进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126.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6.5克,李海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7926.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6.5克,毒品数量大,甲基苯丙胺含量高,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吴添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家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海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海口中院依法对吴添轮、林家进执行死刑。
当日,海口中院还对被告人李某坚等4人贩卖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海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被告人陈某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被告人许某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