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本院受理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诉讼执行案件;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与有关赔偿机关协商解决在实施《国家赔偿法》时遇到的各种问题,处理赔偿案件的具体事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联系电话:0898-6650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