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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察机关公诉称,2018年12月27日12时30分,屯昌女子陈某荣在海口港澳开发区登上30路公交车,准备前往海口汽车西站。陈某荣上车后因车费问题和司机符某明发生争执,当车行驶至海口汽车西站时符某明提醒陈某荣下车,陈某荣没有理会。13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海甸岛五西路万福新村附近,陈某荣来到驾驶座旁边质问符某明耽误其时间,并将驾驶座上方悬挂的一面国旗扯下扔在地上。符某明要求陈某荣把国旗捡起来,陈某荣在车辆仍在行驶过程中用手朝符某明的脸上打了一巴掌,符某明立刻采取制动措施将车停稳,未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要重新调取证据,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开庭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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