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首例民事抗诉案件在海口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海口市检察院派出第五部部长张翔高级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
海口中院领导对海口市检察院首例民事抗诉案件高度重视,指定由民一庭庭长李家林担任审判长,与环资庭庭长林志勇和民二庭副庭长陈桂华三个高级法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该案基本案情是:2017年1月23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因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李某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4月18日,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李某关于解除《财产租赁合同》及返还租赁物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李某关于要求冯某支付合同解除后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赁费用。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某向龙华区法院申请执行,随后又向龙华区法院申请再审。龙华区法院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后,李某遂向龙华区检察院申请检察机关监督,龙华区检察院提请海口市检察院向海口中院提出抗诉。
海口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原审法院采纳证人陈述与被告答辩相冲突且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原审法院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前提下,采信证人证言不当。此外,被告答辩内容与其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自相矛盾,原审法院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采信被告抗辩意见不当。
庭审中,法庭围绕再审申请人是否拒绝接收被申请人返还的租赁物、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合同解除日至租赁物实际返还期间的租赁费、被申请人的辩解与承诺书是否存在矛盾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审判长李家林以其娴熟的审判技巧和庭审驾驭能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次组织法庭调查、证人出庭作证、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整个庭审过程节奏平稳、张弛有度,合议庭成员分工合理,配合默契。检察官和双方律师自觉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公正,庭审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将择期另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