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以及上级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部署,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对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2月13日,海口中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破坏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妥善审理涉疫情相关民商事案件,稳妥化解涉疫情防控行政纠纷,审慎开展执行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意见》强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起哄闹事、造谣传谣、投放虚假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公务、失职渎职、医用废物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意见》要求,积极研究疫情发生后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妥善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和金融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破产和强制清算程序中的相关问题,审慎审查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和强制清算申请。依法妥善处理民事诉讼时效问题。
《意见》强调,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为防控疫情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用、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引导相关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妥善化解矛盾,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防控工作。
《意见》要求,注重保障疫情防控参与机构正常运转,原则上暂缓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和人员的财产查控、消费限制等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意见》要求,积极为群众提供便利诉讼服务,创新诉讼服务方式,全力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提前预防和化解因疫情防控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隐患,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强化疫情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