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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商讨破产审判工作 携手推进营商环境建设 ——海口中院召开破产管理人座谈会
   发布时间:2020-08-10 09:18:00 打印 字号: | |
为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化解执行积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稳步推进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8月6日下午,海口中院召开破产管理人座谈会。海口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武雪丽,审委会专职委员王曼莉、民二庭负责人陈桂华、部分破产审判法官和13家破产管理人参加了会议。
武雪丽副院长介绍了海口中院近三年破产审判和强制清算案件的情况。自2017年1月至2020年7月,海口中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02件,结案66件,受理强制清算案件80件,结案51件。主要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制度建设先行,规范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制定了《破产案件立案规程(试行)》等十项破产管理制度,对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重整案件的立案、审理规程以及管理人分类管理、考核、报酬确定、援助资金的管理办法等方面作出规定。会同市政府制定《海口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起破产审判府院协调机制。向海口市政府申请首批拨付200万元设立海口市破产费用专项保障资金,解决无产可破企业因破产费用不足而无法进入司法清算程序的问题,成为省内首家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的法院。
二是人员配备优先,为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专业保障。改变破产案件在民事庭扁平化分案的做法,抽调民事业务骨干到民二庭组成破产合议庭,集中办理全院破产、清算案件,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根据省高院的要求,开展全省破产、清算案件集中管辖实质化运作试点工作。
三是监督和管理并举,促使管理人勤勉履职。根据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2017-2019年度办理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四是分工配合,逐步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制定《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的工作方案》,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方针,有序开展“执转破”工作。
座谈会上,与会法官和13家破产管理人围绕债权申报、债权确认、财产调查、财产处置、破产管理人经费保障、府院协调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交流发言。大家普遍认为,办理破产案件存在“五难”:一是经费难。管理人的报酬和工作经费难以保障。二是移交难。部分债务人不配合管理人做好移交账册工作。三是财产调查难。由于部分银行不配合管理人工作,导致管理人在财产调查方面往往花费时间精力较多。四是财产处置难。对于管理人拍卖成交的财产,存在过户难的问题。五是企业注销难。由于破产企业税务大多为异常状态,虽有法院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工商部门因为没有税务机关的完税或税务终结证明也难以办理注销手续。
针对上述“五难”问题,破产管理人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统筹安排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同时推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采用会员筹集资金作为破产工作经费的方式,在会员单位中调剂安排。二是要进一步推动府院协调机制建设,以有效解决办理破产、清算案件中的问题。三是要建立法院与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以便快速解决办理破产、清算案件过程中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四是要尽快将解决破产审判工作问题的相关思路和措施向省高院报告,争取在省人大正在组织起草的《企业破产条例》中明确下来,以立法形式推进相关问题的解决。
武雪丽副院长表示:下一步,海口中院将对管理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逐条加以解决。同时还将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推动利用执行查控系统查找债务人财产,加大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规范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断优化管理人制度和管理模式,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责任编辑:海口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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