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案件诉讼费具体交纳标准为:
(一)非财产案件诉讼费交纳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6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
二、上述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费用收缴应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琼财防规〔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