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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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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01执恢84号退款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13 04:48:21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退款公示

2024)琼01执恢84号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琼01刑终219号刑事裁定、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2)琼01刑初203号刑事判决及恢复执行函,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邹小敏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及恢复执行函,本案需执行的事项为:向被执行人邹小敏追缴剩余罚金94654.75元。本案的立案标的为94654.75元。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521日,本院作出 2024)琼01执恢84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邹小敏名下车牌号为A0WU36的宝马牌小汽车买受人翁杭斌(公民身份号码:330825*****3731)于2024年9月11日在本院于淘宝网开展的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变卖价35800元竞得上述车辆。买受人翁杭斌已缴纳拍卖尾款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

另查明,涉案车辆被执行人邹小敏已抵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已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琼0108民初10597号民事判决,判决邹小敏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5427.3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上述判决还确认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对涉案车辆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至2024年9月11日,邹小敏尚拖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共计177253.61元。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将拍卖款支付至该行账户。

现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对前述退款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3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者,请及时向本院提供书面异议材料,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二〇二四年十一

联系人:陈法官

联系方式:0898-6671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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