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或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单位)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八、部门(单位)收支总表
九、部门(单位)收入总表
十、部门(单位)支出总表
十一、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2025年部门(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或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我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龙华区、美兰区、秀英区、琼山区四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主要职责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理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市法院的调研工作,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人员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同市委管理和考核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术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治宣传工作;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对本院的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三) 内设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海口破产法庭、执行局、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书记官处、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警察支队、技术装备处等二十个副处级机构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海口市诉讼证据鉴定监督中心两个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为行政法专项编制241名、事业编制35名。
二、机构设置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海口破产法庭、执行局、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书记官处、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警察支队、技术装备处等二十个副处级机构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海口市诉讼证据鉴定监督中心两个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为行政法专项编制241名、事业编制35名。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单位)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或单位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25年部门(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1,047.7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80.79万元。其中,收入总计11,047.78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10,926.43万元、上年结转121.3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总计11,047.78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8,867.7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1,180.6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79.4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19.98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1,047.7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80.79万元,主要是一次性项目开支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8,867.75万元,占80.2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80.63万元,占10.69%;卫生健康支出579.43万元,占5.24%;住房保障支出419.98万元,占3.80%。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25年预算数为6,012.3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98.22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人员经费预算减少所致。
2、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25年预算数为422.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32.22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人员经费预算数增加所致。
3、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25年预算数为1,353.7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75.78万元,主要是根据省财政和本院工作任务增加的要求,合并增加原经常性项目审判辅助办案人员服务外包事务项目经费到本级阶段性项目增加预算经费所致。
4、 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25年预算数为1,079.5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17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
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25年预算数为455.1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8.87万元,主要是本院基本支出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经费调整所致。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25年预算数为723.2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9.43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25年预算数为2.22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0.17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
8、卫生健康支出(项)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5年预算数为159.45万元,与上年预算数减少45.8万元,主要是本院基本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基数变动调整减少经费所致。
9、卫生健康支出(项)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25年预算数为419.98万元,与上年预算数增加10.54万元, 主要是本院在编干警人员增加和调增缴纳养老保险基数经费所致。
10、住房保障支出(项)行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4年预算数为419.98万元,与上年预算数增加12.65万元, 主要是本院在编干警人员个人公积金基数经费预算数增加所致。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8,192.4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7,135.87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 6,919.93万元: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职业年金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213万元;邮电费和其他交通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94万元:生活补助、奖励金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公用经费1,056.54万元,主要包括: 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 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 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76.90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1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根据省高院(如外事部门等)安排的2025年出国计划,拟安排出国(境)组2次,出国(境)3人。出国(境)团组主要包括:学习培训、交流团组:目的地为省高院(如外事部门等)出国批复地,人数为3人,天数为7天,主要任务为办案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1.9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1.90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38辆公务,与上年持平。接待费5万元,较上年预算持平。计划接待20批365人。
(二)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或单位)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为××万元,其中:
无此项内容。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无此项内容。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无此项内容。
七、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我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4年收支总预算 11,547.78万元。
八、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5年收入预算11,547.78万元,其中上年结转621.35万元,占5.38%;经费拨款收入10,926.43万元,占94.62%;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占0%;专项收入0万元,占0%。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80.79万元。主要是本院前年一次性项目结转经费较多,今年项目支出结转经费减少。
九、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5年支出预算 11,448.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192.41万元,占71.56%;项目支出3,256.14万元,占28.44%。比上年预算减少110.02万元。主要是本院上年结转市财政拨我院法治环境建设、破产法庭建设和破产保障金等项目经费结余减少所致。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5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本级、(下属两个单位预算已合并至本级预算)等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1,056.54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本级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8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8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或单位)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8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7辆、应急保障用车3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3 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5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或单位)22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1,327.2万元、政府性基金0万元。
其中,重点项目预算绩效情况:
1.工资奖金津补贴项目,预算安排4,206.1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本院干警的工资奖金津补贴的基本生活水平,绩效目标是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保障工资及时发放、足额发放,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减少结余资金。
2.公用支出项目,预算安排,1,056.54万元,主要用于本院的公用支出,绩效目标是保障本院日常运转,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严格执行预算。
3.两房(庭)及装备更新维护项目,预算安排287.76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两庭及装备更新维护,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绩效目标是严格执行相关装备配备等规定,保障本院司法技术装备、警用防暴及安检装备、综合保障装备、其他装备、购置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及时更新与维护,勤俭节约,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
4.执法办案项目,预算安排1,353.78万元,主要用于审判、执行和办案在关的各类经费的支出,绩效目标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环境等第一、二审案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办理案件数预计达到21032件,努力做到每件达到公平公正,案结事了,较好地完成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任务,服务广大干警和案件当事人,达到人民满意的效果。
5.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预算安排180万元,主要用于本院法院网络运行线路租用费、系统托管费、软件和数据库使用维护费、硬件保修维护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支出,绩效目标是保障本院网络运行线路租用、系统托管、软件和数据库使用维护、硬件保修维护、设备及材料购置等,以确保网络正常运转,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
6.综合运行事务项目,预算安排607.47万元,主要用于本院综合业务管理,物业外包,水电及设备管理及维修维护、市财政拨我院法治环境建设、破产法庭建设、破产专项资金等项目经费结余结转资金支出,绩效目标是本院综合业务管理,物业外包,水电及设备管理及维修维护、市财政拨我院法治环境建设、破产法庭建设和破产专项资金等项目等工作任务的完成,服务广大干警和案件当事人,达到满意的效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用于反映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等财政收入。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指是用于反映政府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或特定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四、事业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五、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七、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独生子女奖励金、其他等。
十一、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会议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其他等。
十二、项目支出: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